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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教授将资源分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三大类,“毕节试验区”就是我们最大的社会资源。因为是“毕节试验区”,我们得到了各族各界、中央各部门前所未有的支持和关照,得到很多项目的支持。但如果我们能在税收上争取到优惠政策、项目审批上争取到更多自主,那将会极大增强我们自身的“造血”功能,不仅能有效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将大大增强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好“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首先:从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出发,对该机构的职能职责重新进行科学界定,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赋予其相应的事权、财权,为他们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其次,根据各地实际,科学确定人员编制,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群众反映好的人员充实队伍。第三,配齐日常工作开展必须的相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

 

二是强化《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23号)明确的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将其纳入对该单位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兑现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三是有效整合各部门相关项目经费。一方面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都有一些来自上面的项目资金,同时不少部门从煤矿也在收取诸如“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建议对这些经费进行整合,统筹使用;另一方面建议行署提高我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比例,从现在的5%提高到20%,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区群众安置。

 

   (四)制定相对统一的地质灾害补偿指导标准。

 

    由地灾办牵头,会同物价、国土、建设、水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当前我区地质灾害造成的最集中损害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委托有关评估机构按现行物价作出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矿区群众和煤矿业主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形式,制定出一个相对统一的赔偿指导标准。

 

(五)加大对不作为干部责任追究的力度。

 

作为一方政府,“守土有责” ,尤其乡镇人民政府,在矿群纠纷中,是煤矿业主与群众之间的平衡器。在其位,就必须谋其政。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果与辖区能否保持稳定息息相关。建议对因不作为导致群体上访或群体械斗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工作积极、有效化解矿群纠纷的乡镇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强化宣传教育,正面引导煤矿业主和老百姓。

 

  法制宣传部门、煤炭资源开发涉及的相关部门、乡镇应多形式、多渠道的对煤矿业主和矿区群众加强宣传教育,达到相互沟通和理解。一方面要让煤矿业主致富思源、关注矿区百姓、主动开展公益活动,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另一方面,要让矿区百姓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了解煤矿企业的付出和对地方的贡献,使双方之间尖锐的对立情绪得到有效化解,从源头上防止矿群纠纷发生并激化。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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